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当前位置:icp代办网-icp政策-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证件代办咨询热线:010-87738061 / 3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北京地区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必须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北京地区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分为接入专项和业务专项两类。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八条 申请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用户完备的申请材料后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或核准文件(信息产业部批准许可证的);不予批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将公布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情况;对未通过年检的取消经营资格,经营许可证将收回做注销处理。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变化的必须提前 30 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者需终止经营的,必须在做好用户妥善处理工作后,提前 60 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四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必须及时做好用户妥善处理工作,其许可证将被收回注销。 第十五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上报移动网电信增值业务运营报表。 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在北京地区按照批准的专项种类及业务专项内容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北京地区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为获得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专项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移动网络的条件,必须保证其长期.稳定的接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 第十八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九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应采用具有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须办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移动增值电信业务中涉及到电信资源(例如号码,频率等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资费 第二十二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资费是指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为用户或团体提供移动网电信增值服务所收取的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应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制定,具体标准由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确定后,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向用户明示业务资费收取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六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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