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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ICP 电话:010-87738061/3 010-81604864 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北京地区内对承担 “ 三包 ” 义务的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实行维修资质认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分别颁发《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维修资质证书)。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的维修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北京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评审标准》(附件一)。 第四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建立完善的移动电话维修体系,应选择持有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承担 " 三包规定 " 的维修业务,建立与销售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生产厂家应将自己授权承担 " 三包 " 的维修单位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已获得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在承担三包维修时,应严格执行 " 三包规定 " 。 第六条 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认证和管理,并统一制作和颁发维修资质证书。 第八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相关咨询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承担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维修资质申请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维修单位应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移动电话机维修质量的查询及咨询,并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责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对经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所有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维修单位申请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时,应向受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已获得维修资质的单位,申请增设移动电话维修业务分支机构时,应向受理机构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自受理机构应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0 日内,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维修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应在营业厅明示资质证书及维修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维修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每年 12 月的 1 日到 31 日对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维修单位核发年检合格通知书。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改正并组织复审。拒不接受整改或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维修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北京市通行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已获得维修资质、年检合格及吊销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前 30 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剽窃或泄露维修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受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适时组织抽查和复审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具体经济处罚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维修单位对行政处罚存有异义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维修资质许可申请受理、审批与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维修单位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ICP咨询电话 :010-87738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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